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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面向社会人员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高新区教育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学校: 根据《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市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三)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即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 (四)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合格证书( (五)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合格; (六)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含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认定程序 (一)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除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者外,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到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下简称“两课”)补修和考试,取得《合格证》。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的申请人员,由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向户籍或所在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符合特许条件者不需提交《合格证》)。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2010年滨州学院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报名、信息录入等工作,滨州市、滨城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负责认定。 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我市考场设在滨城区。今年的考试分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3个层次。考试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上网的考生,可访问山东省教师资格网站(www.sdjszg.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后,需要在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培训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对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人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课补修培训。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特许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培训,采用远程网上教学方式进行,我市培训点设在滨州市教育局(渤海十六路699号)418室。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并在山东省教师资格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 六、时间安排 6月中旬,完成滨州学院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收费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9〕28号)的规定执行。“两课”补修培训由山东教育学院按省物价局审定标准执行。认定通过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免费颁发,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我省2010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的开放时间为 (二)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结合县(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日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三)各县(区)、滨州学院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广泛进行宣传,积极发动社会优秀人员和优秀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并使申请人员全面掌握各项政策和要求。 (四)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
